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59號聲請人 楊哲偉 上列聲請人楊哲偉因與相對人 郭芳榕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哲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聲請狀狀尾聲請人簽章不得以影本代之,是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補本票(票號:CR0000000、CR0000000)原本二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釋明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本票號碼:CR0000000、CR0000000)
四、請提出相對人郭芳榕(住彰化縣○○鎮○○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