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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