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艾婕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愛卿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145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本票,係具備應記載事項,屆期經為付款之提示,尚有如原裁定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原審審查後,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求為廢棄,自應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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