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2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2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醫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2份)。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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