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騰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乙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騰宏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並就附件附表編號1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99年9月9日,附件附表編號2案件為以下更正:
(一)宣告刑欄中,更正有期徒刑3月之次數為「3次」。
(二)犯罪日期欄中,更正期間之末日為「99.07.21(11次)」。
(三)最後事實審欄中,更正99年度訴字案之案號記載為「99年度訴字第704號」。
二、上開附件附表編號2案件,共有11罪,此觀該案件判決內容自明,聲請意旨既引該案之判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依據,並未敘明剔除其中任何罪刑為聲請定刑之基礎,可認其原記載為10次,顯係誤載,實際上該案判決11罪均在聲請定刑之列,故予更正後,將該案11罪均列為定刑之基礎。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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