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17號債權人 許國川 上列債權人許國川因與債務人 許清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國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清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