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蓉臻(原名:施美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蓉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蓉臻因犯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