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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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簡字第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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