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重宏律師
張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及同法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經於民國94年1月18日將其羈押,並於同年4月18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白光華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