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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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信亮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2人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應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2人因擄人勒贖案件,於民國94年4月1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所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分別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同年6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同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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