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63號抗告人 鄭阿中 即泉源建材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