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夢麒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689號、96年度偵字第3925號、3926號、3927號、3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吳夢麒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夢麒因涉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並經戶政機關於同年月二十七日為除戶登記在案,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就被告吳夢麒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