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5,060元,應繳裁
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16,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