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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