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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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馬武督 赤柯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培真 訴訟代理人 楊九登
鄭貴子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雲林縣支會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明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32 號裁定(108.10.23)[和解]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32 號和解筆錄(109.03.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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