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王景鶴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291元,經本院於開庭通知書一併記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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