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3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賴韋帆
被   告  楊安然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36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2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約定102年9月21日為清償日,並簽發票面
金額150,000元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以供擔
保,卻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本院岡山簡
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
,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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