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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