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三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楊慧如 為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上訴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審查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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