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0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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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0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29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一個月內者,加計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
月內者,加計叁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 陸佰 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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