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5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1日下午4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主張借款人即被告乙○○於民國94年12月22日邀同
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原名 柯美秀 )向伊借款本金新臺
幣(下同)172,30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
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
日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即被告乙○○於94年6月畢業
,依約應自95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於99年1月1日
起即不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
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
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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