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3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1日下午4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3月1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借期自90年3月14日起至105年3月14日止,借
款日起每滿一個月為1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
納本息,經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後,尚欠伊
251,479元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
據、約定書、各貸款利率查詢、本院民事執行處雄院高98司
執逸字第70937號函及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合計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