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陳再得
被   告  江于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
書狀,書狀內記載「水電費應該為38,777元,……懇請鑑核更正
」等語。因原告提出前開書狀之用意,並不明確,為免影響原告
之權益,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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