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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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浩 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