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林育德 被告 莊雯妃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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