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827號原告 姜淑萍 被告 黃雅琳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姜淑萍告訴被告黃雅琳詐欺案件(下稱系爭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所指系爭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本院並無相對應之刑事案件繫屬,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爰依法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新為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