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慶鈴受刑人林庭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林庭右」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慶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林庭右」之記載,顯係誤寫,且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均無影響,爰裁定更正為「蕭慶鈴」(即具保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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