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告 陳珮慈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泛美牙醫診所、 楊鎮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