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梅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闕洺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簽名,且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之簽名,並補繳上訴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