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79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告 曹龍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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