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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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南市○○區○○街○○巷○○號查扣被告甲○○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三公克)。被告甲○○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六O號)。扣案之安非他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