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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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應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