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三號案件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茲聲請人以被告已經逃匿,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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