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5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
37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0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
4月、有期徒刑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後,於民國97年
6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