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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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減刑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減為如附表所示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郭榮芳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過失傷害罪│││交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2.24│同左│├────────┼────────┼─────────┤│偵查機關│屏東地檢96年度偵│同左││年度案號│字第2394號││├───┬────┼────────┼─────────┤│最後事│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同左││├────┼────────┼─────────┤│事實審│案號│97交上訴第25號│同左││├────┼────────┼─────────┤││判決日期│97.04.17│97.04.17│├───┼────┼────────┼─────────┤│確定判│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同左││決├────┼────────┼─────────┤││案號│97交上訴第25號│同左││├────┼────────┼─────────┤││日期│97.04.17│同左│├───┼────┴────────┴─────────┤│備註│屏東地檢97年執字第2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