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定二個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
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次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業經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該條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修正前該條規定則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就第1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言:受刑人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本件之折算標準,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僅於更正執行文書內予以記明為已足,毌庸於減刑裁定主文內重為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年9月10日│92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毒偵字第2739號│92年毒偵字第273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2643號│92年度訴字第2643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2643號│92年度訴字第26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3月22日│93年3月2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年9月19日│93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814號│93年毒偵字第381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92號│94年度上訴字第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4月14日│94年4月1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92號│94年度上訴字第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5月9日│94年4月14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3、4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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