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肆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如附表各該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03.26日起至82.04.12日止│82.04.10日起至82.04.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7428號│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7428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964號│83年上訴字第964號││實├──────┼──────────────┼──────────────┤│審│判決日期│83.05.25│83.05.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訴字第964號│83年上訴字第9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5.25│83.05.25│├─┴──────┼──────────────┼──────────────┤│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1年7月│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殺人未遂│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刑法27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犯罪日期│82.09.30│82.10.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19074號│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19074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訴字第4630號│82年訴字第4630號││實├──────┼──────────────┼──────────────┤│審│判決日期│83.05.10│83.05.1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4630號│82年訴字第46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6.11│83.06.11│├─┴──────┼──────────────┼──────────────┤│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數罪併罰│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