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國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貿字第四○號
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nicsAsiaPacificPteLtd.法定代理人LOHWHY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前為三光惟達股份有限公司)(VIDAR-SMSCO.,LTD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八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捌拾捌萬捌仟伍佰零捌元(美金換算結果),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書記官姓名<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