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六二號
聲請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中華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叁佰肆拾萬元│AA九二七八六二││││限公司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