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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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亥字第一二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簡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月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己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最後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巷○號一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按,復查依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感訓處分,是依受刑人之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本院均無管轄權,聲請人前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