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萬代輪胎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一月二日│貳萬壹仟肆佰貳拾│AD一三四四一九││││限公司 楊垂山 │京東路分行││元│九││├─┼─────────┼─────────┼───────────┼────────┼────────┼──┤│2│台灣萬代輪胎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二月二日│壹萬零玖佰貳拾元│AD一三四四二0││││限公司楊垂山│京東路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