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催字第五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黃柄縉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八十四年度催字第五八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壹萬肆仟壹佰零伍│BA0六五三三七││││發股利匯款支票專戶│中分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