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