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振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由 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積欠之薪資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其債務之債務人係為公司而非由其玉個人,故聲請人向由其玉請求之薪資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