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麗香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g2;附表:
┌───────────────────────────┐│預納郵費新臺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