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5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