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美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