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2號原告 鍾周良 訴訟代理人 鍾佳育 被告 黃金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關於「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