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84號聲請人丙○○即 黃桂蘭 之聲請人丁○○即黃桂蘭之聲請人乙○○即黃桂蘭之聲請人甲○○即黃桂蘭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