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李憲昌 即李 陳美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2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3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4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X-12193-614695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X-21862-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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