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晨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秋香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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